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771-1号
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花园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51172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中路258号南大楼1-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3784483F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麻城市福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龟山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8247613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必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金家铺镇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92UJL8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宏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麻城市福如石业有限公
司、湖北必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3元,减半后收取计6921.5元,由原告荆州市宏鹤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