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8民初1498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至13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村金联文化创意产业园自编D区1号厂房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陶某,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梁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陶某、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陶某、梁某所有的价值3033283.02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由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陶某、梁某名下的价值3033283.0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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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