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8民初23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沙滘村蛇岭、祠堂坑(土名)办理楼B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金联文化创意产业园自编D区1号厂房一、二、三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富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和水电费54060元及利息(利息以540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宿舍占用费,从2022年11月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被告却拖欠原告房租和水电长达7个月,已经违约。同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直至租赁期限到期日止,被告仍然在使用涉案宿舍,因此被告拖欠的租金应从2022年3月计至2022年10月31日。而且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然占用宿舍,故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占用费。
被告鸿力公司辩称:一、涉案承租的租赁物没有取得报批报建手续和产权证明文件,双方之间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仅使用涉案租赁物到2022年7月31日,从2022年8月1日起,被告未使用涉案租赁物,因此,本案涉案租赁物的租金、水电费、门卫费仅需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从2022年8月31日起,被告无需向原告另行支付租金。三、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租赁合同有效,本案的涉案租期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没有再行使用涉案租赁物业,不存在需要另行支付原告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31日的占用费。
反诉原告鸿力公司诉讼请求为:1、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所签署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押金12000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本案合同到期后,反诉原告未向反诉被告继续租赁房屋,本案涉案合同已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反诉被告应当依约返还已付的12000元押金。但是反诉被告一直未能返还,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富明公司辩称:反诉被告无需返还反诉原告12000元押金,根据租赁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反诉原告已经拖欠租金超过30日,反诉被告有权没收押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蛇岭(土名)A1栋宿舍三楼9间宿舍303房-311房租给乙方。……一、宿舍租赁期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乙方押金12000元。水电费按实际使用结算,……二、代收门卫费每月1000元,每月应收租金和门卫费合计8000元。……三、支付方式,乙方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当月的房租和门卫费以及上个月的水电费。如乙方逾期30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并终止合同,收回宿舍不予返还押金。……
签订合同后,被告依约支付押金12000元。
2022年8月10日,被告员工确认《富明(惠华)宿舍未付房租水电》,载明2022年5月至7月的房租合计24000元,水电费6060元。
审理中,原告出示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证给被告看阅。
原告陈述1、原告在2023年3月到涉案租赁物查看,涉案租赁物仍然有家电存在,截止今天庭审情况不清楚,被告一直没有将涉案租赁物返还给原告。2、原告主张的房租租金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31日,即6个月的租金,水电费6060元。
被告陈述1、被告从2022年5月开始没有支付租金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租金回款延迟,被告同原告沟通过,原告是同意延迟交租的。2022年7月31日被告与原告沟通暂时不租了,租金交到7月份为止,目前被告没有交付2022年5月至7月的租金。2、被告从2022年7月31日退场。因为被告没有缴纳房租,原告不允许被告搬离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根据庭审被告在2022年5月份开始没有交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三、支付方式,乙方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当月的房租和门卫费以及上个月的水电费。如乙方逾期30天未付租金,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并终止合同,收回宿舍不予返还押金”的约定,被告未交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满足合同上述约定,故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具有免责的合法事由,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即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押金。
因被告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已经确认其拖欠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的租金24000元和水电费6060元,故被告应予支付。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31日的租金,根据庭审阐明,被告并没有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且其中途违约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一定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2022年8月至10月31日的租金合计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11日的占用费,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已经超过30天未能支付租金,且被告在2022年7月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租赁物,原告即使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及时减损自己损失的责任,故本院认定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的占用费,不予支持。
如上所论述,被告作为违约方,其提出发的反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31日的租金48000元,水电费6060元给原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051元,由原告广州市富明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871元,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230元,由反诉原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