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8民初660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赫某。
诉讼代理人:***、***,广东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85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4日起以工程款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利息为6960.62元;自2023年5月19日起以工程款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9日,利息为1499.43元;3、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4日起以工程款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9日,利息为4000.1元,以上合计97460.1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0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421《展厅装修施工合同书》,该合同工程造价为60000元整,被告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40%......约定了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1年0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630《展厅装修施工合同书》,该合同造价为30000元整,约定被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若被告未按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上述两份合同工程价款共90000元整,约定的工程项目均位于: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区。由原告负责展厅工程的设计、包工包料进行施工装修工作。原告依法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按时完成了展厅装修施工工程,被告也验收并使用。但被告却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一直未主动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仅于2023年5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仍有款项85000元未支付。根据前述两份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未根据合同一的约定向原告分期支付工程款,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其自2021年5月4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亦未根据合同二的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4日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如前诉所请求。
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展厅装修施工合同书》复印件,载明: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广州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展厅二期……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陆万整(大写人民币),小写60000.以上款项包含报价单中所确定项目,项目最终以工程造价为标准(不排除后期根据甲方要求有所加项),以实际发生量结算,以上金额为含税报价(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限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40%即人民币24000元整。2、工程进度一半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30%即人民币18000元整。3、工程完成起至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20%即人民币12000元整.4、甲方在展厅结束验收无误后6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10%即人民币6000元整。第十条:制作规范(违约条款)4、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时,每延误一天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5天,乙方有权撤离工地,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和人力,财力损失由甲方负责。
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展厅装修施工合同书》复印件,载明: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广州某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展厅二期后期增加项目。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叁万整(大写人民币),小写30000.以上款项包含报价单中所确定项目,项目最终以工程造价为标准(不排除后期根据甲方要求有所加项),以实际发生量结算,以上金额为含税报价(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限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100%即人民币30000元整。第十条:制作规范(违约条款)4、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时,每延误一天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5天,乙方有权撤离工地,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和人力,财力损失由甲方负责。
2023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装修款。
原告提供照片,证明原告已经装修完毕并交付给被告。
原告陈述1、原告从事的是软装工作。2、在施工中保证没有减少工程量。3、已经办理了验收手续,但没有书面材料。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合同是复印件,但是通过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装修款,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装修关系。而且原告所提交的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结合原告提交的照片,符合一般的形式要件。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提交证据否认原告主张的装修事实的真实性以及金额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5000元。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综合原告提交的合同为复印件,故本院采纳原告主张金额的基础上,并结合被告延迟付款确实对原告权益产生影响,故本院酌定被告应给予原告利息。利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23年12月14日开始,以85000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付清款之日。
综上所述,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装修款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2月14日开始,以85000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付清款之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25元,由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