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8民初10863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经营者:李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的经营者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衣款38000元;2、本案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帮被告做了两次工衣,一共43000元。因为疫情工衣款一直没有付,原告每次去都说会马上给,因为路程比较远,难得去被告公司,财务一直说给,到了今年还说搬了新厂再给,原告想这么大的厂应该没有关系,最近打电话财务都不接电话了,原告就去被告厂里,被告厂都搬走了,又不知道他们搬到哪里。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衣服,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2019年开始交易,先由被告下单,原告生产衣服并交付给被告,一个月内结算;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都有签收,交易结束后双方有对账,对账后被告出具付款协定,并加盖公章。
2022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定,主要记载:关于我司欠广州市黄埔区某工衣款合计43000元,现经过友好协商,付款时间商议如下:2022年11月6日前付1万元;2022年12月6日前付1万元;2023年1月6日前付1万元;2023年2月6日前付1万元;2023年3月6日前付3000元。落款处盖有被告的公章。原告称出具付款协定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现尚欠38000元;被告欠债太多,无钱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原告同意如其胜诉,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其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保证本案不存在伪造、变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送货单、付款协定等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送货单及付款协定为证,故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衣服,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足额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定确认尚欠货款43000元,原告确认出具付款协定后被告支付了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38000元(43000元-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支付货款3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足额预缴),由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在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某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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