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7101行审76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金联文化创意产业园自编D区1号厂房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7600753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增市监处罚〔2023〕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合计1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增市监处罚〔2023〕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合计1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