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粤7101行审76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夏街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沙滘村金联文化创意产业园自编D区1号厂房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7600753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增市监处罚〔2023〕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合计1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增市监处罚〔2023〕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合计1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