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勇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勇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10民初181号
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鱼斗路西段镐京什字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潘立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峰,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玲,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勇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西潘门前。
法定代表人:武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勇誉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西安中汇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学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寇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