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3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东江头村村委会南20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6500XXXX。
法定代表人冯文志,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石槽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8862XXXX。
法定代表人王培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4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博驰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49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亢亚申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