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民初2394号
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增,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庚银,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恒通路151号。
负责人:DirkvonWahl,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华夏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该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诤,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原告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人民陪审员  成锦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