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

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某乙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8827号 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乙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乙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06元,减半收取计23353元,由原告杭州某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