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

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8033号
起诉人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4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伍立波。
委托代理人:朱永志、张英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递交的诉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支付合同款144000元、逾期利息46932.4元等。
起诉人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4日,双方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甲方新乡市蓝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曾用名)向乙方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采购一套UF+NF+RO系统,合同总价款68万元,起诉人交付了设备并验收合格,被告尚欠合同款144000元,故起诉。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双方《订货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由项目所在地或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判决”,工程地点为河南省卫辉县,合同签署地为河南新乡市/杭州市。合同中并未明确合同签署的地点,属于约定不明,而项目所在地合同明确在河南省卫辉县。该约定为双方签约时真实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法有效,因双方约定的地点非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 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