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419号
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4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伍立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楠、朱永志,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玉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丙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素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游慧玲
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