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深瑞环境有限公司

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湖北悦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沈辽西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81658。
法定代表人逄型龙。
被执行人湖北悦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66-1号204-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4235682。
法定代表人江慧萍。
被执行人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27号4幢3层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40513717。
法定代表人伍立波。
被执行人伍立波,其他,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悦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105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悦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伍立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悦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伍立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立波自行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受偿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利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霞
审判员 洪 影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