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657号
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4幢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伍立波,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志,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产业集聚区玉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丙州,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珂,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志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亚楠
书记员王祎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