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财保19号
申请人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051371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伍立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志,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1895X9,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iv>
法定代表人何火生。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杭州深瑞税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9年6月18日将申请人杭州深瑞税务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额3592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升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限额在359200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