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78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