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78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市龙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