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82民初1879号
原告:平湖市全塘镇百纳自有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前进村12组程家宅基金牙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EX03Q5U。
经营者:***,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烧厝村北区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617920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湖市全塘镇百纳自有设备租赁站(下简称百纳租赁站)为与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辉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费和缺损赔偿款137918元及违约金(以13791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八,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包浙江山鹰纸业补给水泵房迁建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和扣件、套管,钢管租金为0.014元/天/米,扣件与套管租金为0.011元/天/只,赔偿价格按市场价,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期计算:按发出天算至归还天,租赁费每月30日为结算日,在次月5日前付清上月的租赁费,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1月1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截止2019年11月30日,双方共计发生租费110960元,因缺损产生赔偿款56958元。后被告支付租费30000元,至今尚欠租费及赔偿款137918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订立《钢管租赁合同》后,现经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租费及赔偿款167918元,被告至今仅支付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37918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原告诉请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上述标准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降该违约金计付标准,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全塘镇百纳自有设备租赁站租费和缺损赔偿款共计137918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379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湖市全塘镇百纳自有设备租赁站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被告福建省霞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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