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203执2814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2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18358.46元、利息141590.83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8161元。 现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跃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了上述款项。至此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2022)内02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