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891执2146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继香,机构代码:91320891762442729Q。
本院在执行***与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9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