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继香,该公司总经理。

***与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89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被执行人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向相关社会保障部门作了咨询,社会保障部门告知其仅凭上述证明不能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且目前也不具备办理条件,***表示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89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