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339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袁继香,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银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