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5758号
原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香,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鸿佳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崔承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佳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方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