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财保14号 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5475770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高新区八鱼镇***一组工业厂区XX号。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792705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沟XX区XX室。 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57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82578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4649元,由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