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财保14号
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5475770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高新区八鱼镇***一组工业厂区XX号。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792705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沟XX区XX室。
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57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将提请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82578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4649元,由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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