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财保2号
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054757703D
法定代表人:欧静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高 新区八鱼镇姬家殿一组工业厂区6号。
委托代理人:李琼,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77927051E
法定代表人:季新宽,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
本院审理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陕06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825780元范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豫中金龙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秀云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