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鸿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大田县鸿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239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祯量,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水,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田县鸿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兴业路11号1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1UCUM07。
法定代表人:蔡意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伟,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田县鸿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华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玉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