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敏杰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上某某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20执6976号
申请执行人:上***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谈敏杰,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钟志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5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志强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季豪民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卫志强
审判员李永林
审判员沈燕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季豪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