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2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