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2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7号湖北能源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