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2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格瑞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