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2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格瑞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格瑞绿色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民一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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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