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民初1990号
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道办事处工业路路西沿街楼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FYQ4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涧镇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653707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民县鑫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