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开平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9民初1792号
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滨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新苑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市。
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木及绿化地损失59314.4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4日6时15分许,***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甸工业区通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钢石道路口北200米处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停放的×××/×××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申请人绿化受损的交通事故。×××号车登记车主及被保险人为被告***,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树木及绿化地损失54314.49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为59314.4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辩称,×××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在该车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依法赔偿。诉请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不予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4日06时15分,***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甸工业区通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钢石道路口北200米处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停放的×××/×××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车辆失控后撞到麻来文(河北艺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维护的绿化设施又与**(唐港铁路有限公司)运营的铁路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绿化设施受损、铁路设施损坏的,造成铁路上下行线路停运两小时十分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市**甸区交警二大队出具第1302114201800007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无责任,当事人**无责任,当事人麻来文无责任。2017年5月23日,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市**甸区城市绿化管理处签订《2017年、2018年**甸工业区绿化养护服务项目合同(五标段)》,由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甸工业区一号路(平台-钢厂北路)1.7公里进行绿化养护服务。2019年5月1日,河北艺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证明第130211420180000718号事故认定书中所写的“河北艺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系从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部分绿化的养护单位,绿化设施的实际受损方为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权利亦由其享有。2019年3月19日,河北鼎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对本次交通事故树木及绿化地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并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公估字[2019]第035号《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为:经评估,公估人确定树木及绿化地损失估损金额为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肆角玖分(¥54319.49元)。
另查明,×××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被告***,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8年8月2日0时起至2019年8月1日24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市**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302114201800007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事故各方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院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麻来文无责任。河北鼎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字[2019]第035号《公估报告》,系经**市**甸区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勘验过程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到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对公估结论予以采信。公估费系原告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树木及绿化地损失54314.49元、公估费4845元,合计59159.49元。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3=666.67元,剩余58492.82元(59159.49元-666.67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主张原告的合理财产损失应扣除×××号车辆交强险无责限额应赔付的部分,原告对于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予以认可,同意扣除交强险无责赔偿。故原告的合理损失扣除×××号车辆交强险无责限额应赔付的100元÷3=33.33元。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应赔偿原告59159.49元-33.33元=59126.1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59126.1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计6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