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漳德路北段U乐广场A座20层2039-20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621617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6537075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