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1996号之一 原告:***,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漳德路北段U乐广场A座20层2039-20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6216171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6537075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