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

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204执37号

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广东嘉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20)粤1204民初211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