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1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镇步步高工业园松塘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077916180Y。
法定代表人:周述明。
被执行人:***,男,壮族,1991年1月8日生,住广西东兴市。
本院在执行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204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8957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U××××机动车一辆,虽已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吴玉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