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

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广州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执1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步步高工业园松塘小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283077916180Y。
法定代表人:周述明。
被执行人:广州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港口大道241-243号首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554442943F。
法定代表人:黄传辉。
本院在执行肇庆鸿洋钢结构热浸锌有限公司与广州众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20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50525.00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启动全国范围的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微信)、工商进行查询;二、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吴玉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