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园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衡先安环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成套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24民初970号
原告:湖北迈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银潭路02号汽车维修及电子产品生产项目2号厂房3层D07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广东衡先安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南路26号工会大厦3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成套服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御河村3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迈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衡先安环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成套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已完工内容尚未办理结算,双方对合同价款金额及支付争议较大,且多次协商未果,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