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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某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13民初270号 原告:营口某公司,住所地老边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衡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营口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