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重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13执3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