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重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瑞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瑞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0日执行立案,在执前调程序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线下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均办理的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多轮查封。本院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有大额存款,2021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每月还款金额为20万元;二、2022年10月起,每月还款金额50万元,直至还清欠款,上述还款额均为本金,如被执行人能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但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按照全部履行金额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因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已经达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