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9执恢102号
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2800元已由被执行人益阳国晶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