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二密镇化工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因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本院将(2022)吉0521执452号、(2022)吉0521执786号、(2022)吉0521执787号、(2022)吉0521执恢101号四件案件合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编号统一采用(2022)吉0521执78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21执4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