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4643号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才红广。
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的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大连金州重型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