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1676号之二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圣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张忠峰、韩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一处;
查封期限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