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民初1676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张海龙,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军,总经理。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圣亚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张忠峰、韩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现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三处工业用房的查封。
二、解除对山东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用房的查封。
四、解除对山东长凯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的查封。
五、解除对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茜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