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财保5号
申请人: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民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316082321Q。
法定代表人:赵玉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6171782U。
法定代表人:王正前,经理。
申请人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玉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