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12号
原告: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6171782U。
法定代表人:王正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原告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因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我院起诉,应当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522民初266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高汝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娜
书 记 员 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