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422号
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利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26171782U
法定代表人:张忠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陈胜军,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兴盛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召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迪迪
书 记 员 宋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