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122执1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鄯善工业园区萍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友好路北侧1栋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冠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冠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105号联东制造园4座1004-3室。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鄯善工业园区萍源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冠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122民初2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广东冠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122执1719号案件对广东冠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