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2020号
原告:沧州诚信仪器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84959912K。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被告: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镇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1771637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8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鑫广进燃气设备研究所8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