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1923号
原告: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院****101。
法定代表人:周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海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远泰德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远泰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竹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一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远泰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一局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39000元及利息损失43940.3元;2.诉讼费由中建一局承担。庭审中,健远泰德公司明确其利息损失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健远泰德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绵阳京东方第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分集水器、柴油储罐采购专用合同》(合同编号CP009EF-013),合同约定中建一局向健远泰德公司采购分集水器及地下柴油储罐等设备,价格模式为固定单价,合同暂估价339000元。合同第7.2条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健远泰德公司应中建一局要求,于2018年4月17日将货物送至工地现场并经中建一局现场人员验收,截至目前中建一局仅在2018年6月26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拖欠货款本金239000元。因中建一局长期拖欠健远泰德货款,给健远泰德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中建一局应依法支付健远泰德公司利息损失43940.3元。
中建一局辩称,不认可健远泰德公司主张的金额,因为中建一局与健远泰德公司没有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健远泰德公司(乙方)与中建一局(甲方)签订绵阳京东方第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分集水器、柴油储罐采购专用合同》(合同编号CP009EF-013)(以下简称:采购专用合同),约定中建一局公司向健远泰德公司采购分集水器及地下柴油储罐等设备;价格模式为固定单价;合同第一条载明了产品明细,并约定数量以甲方向乙方实际订购及收货的合格数量为准,最终按实结算;关于付款方式第7.1条约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60%,四方验收合格后并移交业主后付至70%,与业主结算完成后付至95%,到货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四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7.7条载明,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到位,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第12.1条约定,本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产品的质保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018年4月17日,健远泰德公司向中建一局交付采购专用合同项下金额为339000元的货物。中建一局项目工作人员在设备验收清单上签字。
中建一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健远泰德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
案涉工程名称为绵阳京东方第6代AIOLED(柔性)生产线项目,建设单位为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健远泰德公司与中建一局均认可案涉采购专用合同文本系中建一局提供。健远泰德公司表示不知道案涉工程竣工及验收情况。中建一局称,案涉工程于2019年2月份竣工,竣工验收单目前没有找到所以无法提交。关于质保期,健远泰德公司主张应自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即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中建一局主张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健远泰德公司与中建一局签订的采购专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健远泰德公司向中建一局依约提供货物,中建一局应依约支付货款。中建一局认可健远泰德公司供货金额为339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中建一局关于未结算故不认可健远泰德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7.7条资金风险共担条款,该条款的约定实质是即使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只要中建一局未收到业主工程款,可以暂缓向健远泰德公司支付货款且不需承担迟延付款责任。上述约定限制了中建一局的责任,且中建一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进行了特别提示,故中建一局依据该条款不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健远泰德公司关于按照货到现场之日计算质保期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因中建一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设备移交业主时间及与业主结算时间,故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中建一局即应付款至95%。质保期应按合同约定自案涉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因健远泰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故本院对庭审时中建一局陈述的2019年2月竣工的主张予以采信;则至2021年3月1日,质保期已满,故中建一局应向健远泰德公司支付质保金。综上,健远泰德公司关于中建一局支付货款23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健远泰德公司主张的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损失的具体金额,经核算,本院确定为28726.6元,超出上述金额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000元及截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的利息损失28726.6元;
二、驳回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北京健远泰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4元(已交纳),其余的2658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