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684行审128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长江南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1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路。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8)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8)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所有建构筑物,并处罚款14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另查明,中共海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市自然资源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原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整合到海门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认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不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